臺北地檢署 偵辦 兆 ○ 公司負責人 曾 ○ 銘 等 152
人 涉 犯 組織犯罪、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、
銀行法 罪嫌 案件 ,業經偵結 起訴
本案
由 王貞元、林希鴻 檢察官 先後 指揮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
調查處等單位 偵辦 經發動二波搜索, 今 偵查終結。
壹、偵查結果 一、被告曾○銘等152人提起公訴,涉犯罪名如下: (一) 被告曾○銘: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、主持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、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、第1項後段之法人之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。 (二) 被告許○維、徐○正、陳○華、李○慧、顏○芳、吳○玲、江○蓓、李○峰、鄭○偉、張○瑋、陳○郎等11人: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罪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、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。 (三) 其餘被告陳○樺等140人: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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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7條第2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、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。 (四) 被告兆○公司:依銀行法第127條之4規定對法人科以罰金。 二、被告劉○華、董○達、闕○翰:另行發布通緝。
貳、 簡要犯罪事實
曾○銘、劉○華(另行通緝)共同基於發起、主持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、非法經營銀行業務、非法代理募集境外基金之犯意聯絡,由曾○銘於民國99年5月25日經核准設立兆○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○公司),並擔任負責人,陸續招募許○維、徐○正、陳○華、李○慧、顏○芳、吳○玲、江○蓓、李○峰、鄭○偉、張○瑋、陳○郎等等11人加入,分別擔任總經理、行政副總、副總經理、總監、監察人等職務,再陸續招募陳○樺等140人,分別擔任經理、副理、協理、業務等職務,曾○銘及許○維等151人均明知非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下稱金管會)許可、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,不得經營收受存款,且不得以借款、收受投資、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,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,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、股息或其他報酬,亦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、銷售、投資顧問境外基金,竟向民眾推介、募集及銷售未經金管會核准之Ayers Alliance Limited 、Ayers Alliance Asset Management Limted、(簡稱AA公司)、CityCredit Investment Bank Limited( 簡稱CCIB公司) 、CityCredit Capita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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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Labuan) Limited(簡稱CCCL公司);City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、City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O. Limited 、CityCredit Asset Management (Cayman) Limited(均簡稱CCAM公司) 、I Wealth Management Limited(簡稱IWML公司) 、STI PF Limited 、Mayfai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等發行之Notes(債券)及Funds(基金)等境外金融商品,並保證年度投資報酬率達8%至15%間,商品沒有或極低損失風險,且商品多為到期返還本金並附加約定報酬,性質類似債券之金融商品,吸引被害人投資購買。其方式係先由兆○公司業務帶同被害人前往香港開立帳戶或利用公證開戶,被害人再依業務指示,將所申購商品款項,以外匯結購美元、歐元、日圓或澳幣之方式,匯款至指定之銀行,各購買上開境外金融商品。嗣被害人再透過兆○公司提供之對帳單,或自行登入網站以確認投資績效,兆○公司再藉此從中抽取佣金、介紹費,曾○銘等人以此方式持續經營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事業。嗣本案被害人於112年2月起,陸續發覺無法贖回投資本金及利息,投資金額血本無歸,始查悉上情。兆○公司以此方式向多數不特定之人招攬投資之被害人共804人(依起訴書附表二所載),投資金額共:⑴美金4億4,314萬4,299元⑵港幣92萬3,100元⑶日圓7億6,726萬8,244元⑷澳幣196萬5,497元⑸歐元539萬3,510元⑹新臺幣約1億3,200萬元。
參、 查扣犯罪所得
本案查扣財產包含現金、不動產(以應有部分之實價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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錄價格計算)共約新臺幣13億元,均為被告等人不法所得或犯罪所得所變得之物,一併聲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(或發還被害人)。
引用自台北地檢署網站
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
發稿日期:113年7月18日
聯絡人: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偉逸
電話:(02)23146881




